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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海波诉张钊、刘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波,张钊,刘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波,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一厂工人,住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张钊,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刘颖,女,18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唯美主邑***号楼2门***室。原告李海波诉被告张钊、刘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海波于20160年10月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钊、刘颖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李海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纪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