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1执2515号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冠申实业有限公司:你们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327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州市冠申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广州市冠申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459.79元。其后,因本案生效裁决确定双方负有互相给付对方金钱债务的义务,广州市冠申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以(2017)粤01执2778号案立案执行。2017年6月26日,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冠申实业有限公司协商确认:上述两案所涉款项相抵后,广州市冠申实业有限公司还需支付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5692.03元。据此,本院从执行案款中向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发放45692.03元,退还广州市冠申实业有限公司94760.97元,余款2006.79元作为执行费上缴财政。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