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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桂梅与于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梅,于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赵桂梅,女,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应县杏寨乡大西头村人。被执行人于礼,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在执行原告赵桂梅诉被告于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礼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礼的工资收入,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