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桂梅与于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梅,于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赵桂梅,女,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应县杏寨乡大西头村人。被执行人于礼,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在执行原告赵桂梅诉被告于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礼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礼的工资收入,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