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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4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商诺贸易有限公司与赵秀义;哈尔滨鑫宝通车厢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商诺贸易有限公司,赵秀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215号原告哈尔滨市商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同记小区1栋1单元1层43号。法定代表人靳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苑梓瑶,女,1991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哈尔滨市商诺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靳秀梅,女,1958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哈尔滨市商诺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赵秀义,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赵秀君,男,汉族,1976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原告哈尔滨市商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秀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商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永辉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温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茹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