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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宋立荣、宋祖正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荣,宋祖正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刑初166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立荣,女,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文盲,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宋祖正,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立荣、宋祖正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立荣、宋祖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宋祖正和罗某因琐事在本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姚宋村发生纠纷,被告人宋祖正持铁锨将罗某胸部打伤,罗某报警。沫河口派出所接警后,民警米某、李某带领辅警齐某、顾某、安超出警。米某、李某在现场了解情况后准备将双方带至派出所,此时,被告人宋立荣手持镰刀赶到现场,被告人宋祖正从宋立荣手中夺走镰刀,欲去砍罗某,并扬言:“谁来拦我,我砍谁”。民警口头警告,被告人宋祖正不仅不听,还持镰刀欲砍民警,米某、顾某上前将宋祖正控制。被告人宋立荣上前将镰刀拿在手,齐某上前夺镰刀,被告人宋立荣抓挠齐某左胳膊,用沙子、水泥混凝土砸齐某,致齐某左胳膊受伤,面部、身上都是水泥混凝土。2017年5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宋立荣、宋祖正赔偿齐某一万元经济损失,齐某对二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立荣、宋祖正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立荣、宋祖正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日17时许,在本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姚宋村,被告人宋祖正和罗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宋祖正持铁锨将罗某胸部打伤,罗某报警。沫河口派出所接警后,民警米某、李某带领辅警齐某、顾某、安超出警。到达现场后,民警米某、李某在了解情况后准备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处理。此时,被告人宋立荣手持镰刀赶到现场,被告人宋祖正从宋立荣手中夺走镰刀,并欲砍罗某,且扬言:“谁来拦我,我砍谁”。民警对宋祖正进行了口头警告,但被告人宋祖正不仅不听劝阻,还持镰刀欲砍民警,米某、顾某上前将宋祖正控制。后被告人宋立荣上前将镰刀拿在手中,辅警齐某即上前夺镰刀,被告人宋立荣抓挠齐某左胳膊,并用沙子、水泥混凝土砸齐某,致齐某左胳膊受伤,面部、身上都是水泥混凝土。后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归案。2017年5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宋立荣、宋祖正赔偿齐某一万元经济损失,齐某对二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病历、情况说明、警官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齐某、米某、李某、卢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立荣、宋祖正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立荣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宋祖正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