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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道博、黄道博以被申请人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道博,黄道博以被申请人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破申1号申请人:黄道博,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现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焕,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灯塔街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00000028784。法定代表人:高波,执行董事。申请人黄道博以被申请人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今无法清偿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向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进行通知,但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在其登记住所地经营,法定代表人高波下落不明,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查明: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判令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黄道博189203元及利息损失。乐清市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向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89203元及利息,但申请人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乐清市人��法院查询,被申请人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被申请人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波下落不明,申请人黄道博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故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浙0382执2135号民事裁定,裁定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7日经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地丽水市灯塔街290号。本院认为,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乐清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尚欠申请人黄道博执行款及相应利息,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原因,故申请人黄道博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黄道���对浙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丁悦琛审 判 员 陈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 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