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俞自行、董茜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自行,董茜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俞自行,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董茜茜,女,199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俞自行与被执行人董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茜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俞自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茜茜支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茜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尚应支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310元、执行费2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董茜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俞自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6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翁悦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