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细南与夏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细南,夏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徐细南,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夏志强,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细南与被执行人夏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人徐细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终结(2017)鄂1224执350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