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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陆瑶与被告姜超德、杨永辉、李文军、李文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瑶,姜超德,杨永辉,李文军,李文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420号原告:陆瑶,女,汉族,生于1995年4月18日,住本区。被告:姜超德,男,汉族,生于1995年11月15日,住本区。被告:杨永辉,男,汉族,生于1993年6月25日,住本区。被告:李文军,男,汉族,生于1997年10月7日,住本区。被告:李文斌,男,汉族,生于1998年11月24日,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瑶与被告姜超德、杨永辉、李文军、李文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