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赖辉华、江西青商科技发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赖辉华,江西青商科技发展公司,钟小茂,洪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4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赖辉华,男,畲族,1961年7月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青商科技发展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会昌县。法定代表人:赖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钟小茂,男,汉族,1967年7月25日生,住江西省瑞金市。原审被告:洪桂花,女,畲族,1967年7月1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再审申请人赖辉华、江西青商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青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钟小茂、原审被告洪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二终字第191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赖辉华、青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调解是其受欺骗而为,且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法院干部干扰本案;二、调解内容违法;三、原审未追加钟先琦为第三人,程序错误;四、本案是鑫荣公司与青商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钟小茂提交意见称:申请再审人无证据证明原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内容违法,其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请求严厉打击和制裁。本院经审查认为,赖辉华、青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且内容违法,但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原审调解合法、有效。赖辉华、青商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赖辉华、青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赖辉华、江西青商科技发展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龚雪林审判员 刘晓雯审判员 邓名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