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4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彬与乔陈粮、赵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乔陈粮,赵金标,河北万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2民初4322号原告:张彬。被告:乔陈粮。被告:赵金标。被告:河北万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秦香藕,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彬与被告乔陈粮、赵金标、河北万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陈粮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金标、河北万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判令被告乔陈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赵金标、河北万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由被告赵金标、河北万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保,被告乔陈粮向我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9月6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故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乔陈粮、赵金标、河北万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如下:2014年12月7日经段晓伟介绍,由被告赵金标、河北万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保,被告乔陈粮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三方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协议约定:借期自2014年12月7日至2015年7月6日,月利率2.5%,逾期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借款人不能还款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如借款人无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偿还借款及利息而诉至法院时,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意偿还借款及利息的同时承担出借人的一切损失(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及因缺少资金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张彬于2014年12月7日通过建设银行将2000000元借款转账到乔陈粮帐户。借款后,被告未能按约定日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16年2月1日借款人乔陈粮、担保人赵金标、河北万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延期还款的借款及担保协议,协议约定:2014年12月7日乔陈粮自愿借张彬的2000000元,经友好协商定于2016年6月6日前还1000000元,剩余1000000元2016年9月6日前还完,自2016年2月7日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逾期按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16年2月6日前的利息已结清。如借款人无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偿还借款及利息而诉至法院时,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意偿还借款及利息的同时承担出借人的一切损失(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及因缺少资金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协议签订后,2016年6月6日前的利息,被告已按约定支付,2016年6月7日之后的利息,被告仅偿还了70000元,所欠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2014年12月7日的协议、银行转账付款凭证、2016年2月1日的协议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乔陈粮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现借款已逾期,原告要求被告乔陈粮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应予支持。2016年6月6日之前的利息,被告乔陈粮已按约定支付给原告,2016年6月7日至9月5日间的利息,被告付原告70000元,未足额给付,2016年9月6日之后的利息,被告未给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支持。在2016年2月1日的借款及担保协议中未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赵金标、河北万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赵金标、河北万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赵金标、河北万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乔陈粮追偿。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乔陈粮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2016年9月6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保证人赵金标、河北万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陈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彬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赵金标、河北万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乔陈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乔陈粮、赵金标、河北万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淑惠审 判 员 杨建立人民陪审员 朱玉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鹤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