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与郑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郑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643号原告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2号楼2单元20层2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88345T。法定代表人:许志安,系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汉族,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立案时未预交诉讼费,经催交仍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保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子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