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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与郑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郑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643号原告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2号楼2单元20层2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88345T。法定代表人:许志安,系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汉族,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立案时未预交诉讼费,经催交仍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保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子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