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8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徐庆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徐庆富,徐莲芝,王明华,黄冬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8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鹿溪南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59853812-X。负责人徐忠,行长。被执行人徐庆富,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莲芝,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王明华,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黄冬莲,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81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在江山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明华、黄冬莲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区环城西路28幢2单元505室房屋及贮藏室,2017年7月10日姜小红(身份证号码:)以9296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买受人姜小红已经支付价款人民币389600元,余款540000元拟通过以买受的财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后予以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明华、黄冬莲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区环城西路28幢2单元505室房屋及贮藏室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王明华、黄冬莲持有的江房权证须私03字第××号、江房须私共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注销。三、将被执行人王明华、黄冬莲所持有的江国用(2011)第3-31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注销。四、买受人姜小红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预备案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海林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刘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