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云南源昌经贸有限公司与裴根锁、贾莉、赵力伟、胡爱丽、裴亮、昆明力业经贸有限公司、云南佳兴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源昌经贸有限公司,裴根锁,贾莉,赵力伟,胡爱丽,裴亮,昆明力业经贸有限公司,云南佳兴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273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源昌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裴根锁。被执行人贾莉。被执行人赵力伟。被执行人胡爱丽。被执行人裴亮。被执行人昆明力业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佳兴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云南源昌经贸有限公司与裴根锁、贾莉、赵力伟、胡爱丽、裴亮、昆明力业经贸有限公司、云南佳兴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荣审判员 朱 弋审判员 李艳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亚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