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才廷进与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廷进,刘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0民初3414号原告:才廷进,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刘玉梅,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才廷进与被告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哈尔滨市××清明××街××号,被告刘玉梅户籍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单元××室,均不在香坊区。本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无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由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宋忆宁人民陪审员 张慧杰人民陪审员 潘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曹连征书 记 员 李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