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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才廷进与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廷进,刘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0民初3414号原告:才廷进,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刘玉梅,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才廷进与被告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哈尔滨市××清明××街××号,被告刘玉梅户籍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单元××室,均不在香坊区。本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无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由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宋忆宁人民陪审员  张慧杰人民陪审员  潘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曹连征书 记 员  李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