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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22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马志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军,马秀芳,马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22刑初224号自诉人马志军,男,回族,55岁,住鄯善县.自诉人马秀芳,女,回族,50岁,住鄯善县,身份证号.被告人马志强,男,回族,58岁,住鄯善县。自诉人马志军、马秀芳以被告人马志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开庭审理前,自诉人马志军、马秀芳与被告人马志强达成案外和解,自诉人马志军、马秀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马志军、马秀芳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马志军、马秀芳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索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