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22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马志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军,马秀芳,马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22刑初224号自诉人马志军,男,回族,55岁,住鄯善县.自诉人马秀芳,女,回族,50岁,住鄯善县,身份证号.被告人马志强,男,回族,58岁,住鄯善县。自诉人马志军、马秀芳以被告人马志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开庭审理前,自诉人马志军、马秀芳与被告人马志强达成案外和解,自诉人马志军、马秀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马志军、马秀芳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马志军、马秀芳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索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