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字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柯晓玲与沈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晓玲,沈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字1962号原告柯晓玲,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沈志军,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军,黄石市三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晓玲与被告沈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晓玲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晓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柯晓玲负担。审判员 王华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