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民初字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柯晓玲与沈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晓玲,沈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字1962号原告柯晓玲,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沈志军,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军,黄石市三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晓玲与被告沈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晓玲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晓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柯晓玲负担。审判员  王华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