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刚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刑初39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刚,男,1993年3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7年3月5日被抓获,3月6日被刑事拘留,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17]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新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被告人陈刚通过微信联系“周哥”(具体情况不详,在逃),要求以35元/粒的价格购买50粒麻古,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750元。另双方商定,陈刚赊账以130元/套的价格购买20套毒品(1小包冰���和1粒麻古为一套)。当天21时左右,被告人陈刚和“周哥”在约定的长沙市芙蓉区蔡锷南路路边交易时,陈刚被当场抓获,“周哥”趁乱逃跑。当场从被告人陈刚裤袋内的烟盒内扣押了两包白色晶体和30粒红色药丸。在其住处扣押了自制的吸毒工具。经鉴定,扣押的白色晶体,净重29.47克,红色药丸净重2.9克,均从中检出甲基笨丙胺成分。陈刚的尿样的甲基胺菲他明成份检测为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经过,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照片、指认案发现场和吸毒工具的照片,芙公(东)检字[2017]第0571号现场检测报告,芙公(东)决字{2017}第02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公物鉴(毒品)字[2017]12号物证检验报告,销毁记录,办案说明,被告人陈刚的户籍资料,被告陈刚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笨丙胺32.37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晓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玲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