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建平、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平,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广州市班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平,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黎嘉杰。原审被告:广州市班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平。上诉人陈建平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班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505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陈建平上诉称,陈建平的经常居住地是广州市天河区,与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交货地为广州市班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厂区,本着有利于审判的原则,本案应由广州市班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没有采用陈建平的意见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5056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班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建平签订的《铝型材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陈建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陈建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美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