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顶玲、濮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顶玲,濮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黄顶玲,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濮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与106国道交叉西南角恒业彩钢院内,组织机构代码39624406X。法定代表人王尤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顶玲与被执行人濮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闽09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由寿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寿宁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椿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