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某1与王开位、罗源华达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王开位,罗源华达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769号原告:陈某1,男,200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原告陈某1父亲),男,住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花,罗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志,罗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开位,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罗源华达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凤山镇城关三道边(原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欧俊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周文,男,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住所地:罗源县城关罗中路闽源商城1027号。负责人:高诚,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嘉萃,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1与被告王开位、罗源华达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王开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1撤回对王开位的起诉。审判员 叶宇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