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3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师涵与旷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师涵,旷文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3民初705号 原告:李师涵,男。 被告:旷文敏,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师涵与被告旷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师涵于2017年7月13日以双方自愿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师涵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师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师涵负担。 (接转下页)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朝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校对责任人:刘琛 打印责任人:王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