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裕华,郑长秀,郑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998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15791584-X。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年生,该联社红卫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黄裕华,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郑长秀,女,197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郑木生,男,198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裕华、郑长秀、郑木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有人民币95335.6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9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