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红与高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高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765号原告陈红,女,汉族,1970年11月26日生,住长葛市。被告高闯,男,汉族,1990年2月3日生,住长葛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地址:许昌市魏武路与天瑞街交叉口六合花园小区。原告陈红诉被告高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受理,2017年7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撤回对被告高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红承担。审判员 申凤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