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3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1郝礼全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礼全,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3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郝礼全,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孙建勇,中房襄阳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郝礼全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29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中房·汉江鑫城”3幢3-1-10-1号房屋。现案外人付秀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鄂0606执异136号,裁决结果:中止对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中房·汉江鑫城”3幢3-1-10-1号房屋的执行。现该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中房·汉江鑫城”3幢3-1-10-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