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宋红政、刘津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红政,刘津生,张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03号申请人:宋红政,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被申请人:刘津生,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张月平,女,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宋红政与被申请人刘津生、张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红政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津生、张月平银行存款5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红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津生、张月平银行存款5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玲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