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铁锋、胡锋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铁锋,胡锋光,黄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铁锋,男,1979年7月3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锋光,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黄科,男,1984年7月4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2925号陈铁锋与胡锋光、黄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已经查封黄科位于古塘街道城东新村的房地产,但是上述房产存在抵押,而本案非抵押权案件,可能存在无益处分情形,故不宜处分。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徐人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