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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杜小伟犯盗窃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372号被执行人杜小伟,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杜小伟犯盗窃罪案,本院(2016)豫0108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杜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执行人杜小伟未主动缴纳罚金。2017年4月19日,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杜小伟曾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经查找,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3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凯审 判 员  赵伟代理审判员  王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