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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4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昌宝贩卖毒品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197号被执行人:刘昌宝,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昌宝贩卖毒品罪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辽0281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昌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刘昌宝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刘昌宝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经查,扣押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销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镇强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