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富华与刘更新、刘建伟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富华,刘更新,刘建伟,郭秀兰,史马玲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437号原告:谢富华,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峡县。被告:刘更新,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峡县。被告:刘建伟,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峡县。被告:郭秀兰,女,汉族,1942年1月12日出生,住西峡县。被告:史马玲,女,1999年8月出生,汉族,住西峡县。原告谢富华与被告刘更新、刘建伟、郭秀兰、史马玲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谢富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富华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谢富华负担。审判长 苏晓伟审判员 朱江伟审判员 赛 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