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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富华与刘更新、刘建伟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富华,刘更新,刘建伟,郭秀兰,史马玲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437号原告:谢富华,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峡县。被告:刘更新,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峡县。被告:刘建伟,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峡县。被告:郭秀兰,女,汉族,1942年1月12日出生,住西峡县。被告:史马玲,女,1999年8月出生,汉族,住西峡县。原告谢富华与被告刘更新、刘建伟、郭秀兰、史马玲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谢富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富华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谢富华负担。审判长  苏晓伟审判员  朱江伟审判员  赛 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