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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风雄与刘志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风雄,刘志礼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711号原告:高风雄,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生,陕西省吴起县铁边城镇油寺村村民。被告:刘志礼,男,汉族,1950年8月28日,陕西省吴起县洛源街道办刘渠子社区人。原告高风雄与被告刘志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高风雄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高风雄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风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风雄承担。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