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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成都盛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尚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盛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尚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551号原告:成都盛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天翔,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尚金,女,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成都盛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尚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成都盛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盛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盛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元,由原告成都盛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天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