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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程朝格和武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27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对原告刘蒙蒙与被告武志敏、程朝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527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527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三自然段“被告程朝格、武志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张立强生前借款1万元及应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补正为“被告程朝格、武志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张立强生前借款1万元及应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向原告刘蒙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 判 长  范辉霞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李彦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