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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6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秦玲与程基龙、周声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玲,程基龙,周声杰,濮阳市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505号原告:秦玲,女,1997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委托代理人:刘苗苗、张申,山东融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基龙,男,1980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周声杰,女,1978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濮阳市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和开州路交叉口北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东路与丽都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688969511。负责人:陈培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秦玲诉被告程基���、周声杰、濮阳市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秦玲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玲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姬聪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