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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成巨与徐炳年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成巨,徐炳年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812号原告:梁成巨,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诉讼代理人:冼满庆,系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炳年,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成巨诉被告徐炳年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成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成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成巨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梁成巨负担。审判员  赵伟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椅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