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廖强彪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3,廖强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3,女,1967年9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农民,户籍地商城县,住商城县。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强彪,男,1992年5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4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岳克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强彪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3于2017年5月15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与被告人廖强彪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以需要申请残疾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鉴定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廖强彪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3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3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邹建中审 判 员 胡文江人民陪审员 孙箐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