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洪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250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吴洪武,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115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吴洪武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洪武财产暂不宜处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吴洪武财产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3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吴洪武尚欠罚金3000元。二、终结(2016)川0115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可随时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