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于文武与平度根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武,平度根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5451号原告:于文武,男,1977年12月10日生,职工,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邵伟东,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根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南村镇友谊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王宗慧,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鲁秀海,总经理。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平度根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前付给原告于文武17500元(农行于文武:6228480248180437571);二、被告平度根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原告于文武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失业手续;三、原告于文武与被告平度根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再无其他争���,双方互不追究。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于文武负担5元,由被告平度根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元。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代玉光审判员 徐丛堂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世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