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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360陈淼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淼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刑初36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淼,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住海门市。2013年9月因吸毒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4月因吸毒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4月7日因吸毒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5月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转逮捕。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继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9月间,被告人陈淼在其租住的海门市海门街道中南世纪城23幢202室先后三次容留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6年9、10月间,被告人陈淼在其租住的海门市海门街道中南世纪城23幢202室容留陈某、樊某、黄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另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淼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其在涉案犯罪中自己参与吸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房产租赁合同、海门市海门街道中南世纪城23幢202室现场照片、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海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未到庭证人陈某、樊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及吸毒人员间互相辨认的辨认笔录;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淼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淼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五月五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四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单菊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管叶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