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涛、应飞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应飞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1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涛,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应飞,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涛、应飞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涛、应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涛为向杨某1讨要债务,纠集被告人应飞等人多次到杨某1居住的瑞安市安阳街道××小区内,张贴对杨某1有侮辱性内容的大字报。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被告人刘涛、应飞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后又多次至瑞安市马屿镇梅屿××村××街××、××号杨某1及其姐姐杨某2家门口,以泼油漆、砸门、挂锁、胶水浇注门锁等损毁财物行为或挂死猫恐吓,严重影响杨某1、杨某2家人的正常生活。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刘涛、应飞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涛、应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杨某1、杨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刘某1、周某、刘某2、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110反馈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涛、应飞结伙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应飞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涛、应飞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应飞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二、被告人应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