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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6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1,男,回族,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吴某2,男,回族,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苏某,女,回族,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22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吴某1与吴某2、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2、苏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后,申请人吴某1与被执行人吴某2、苏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吴某2、苏某于2017年5月底前将房屋交付吴某1使用;二、由吴某2、苏某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吴某1;三、案件执行费由吴某1承担: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诉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第一项、第三项已履行完毕,对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问题,申请人吴某1向主管部门询问后得知,该房屋所在地为棚户改造区,该地区已暂停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故相关的产权过户法律文书我院密封后交付吴某1,待相关部门开始办理手续时是由吴某1自己办理。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