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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014上海汉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圆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圆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014号原告:上海汉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汇丰北路681号C幢120室。法定代表人:沈美良,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非,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圆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学田北路1号1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刘东军。原告上海汉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圆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汉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汉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1.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汉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继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枫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