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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旌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旌泉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279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旌泉,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闽永检公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旌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旌泉到庭参加诉讼。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旌泉通过外号为“眼镜”(身份无法查清)的男子在淘宝网购买一把射钉枪,并将该射钉枪藏匿于其永安市槐南镇溪南村岩前30号自家后山的草丛中,于2017年4月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把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现场笔录和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罗旌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旌泉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罗旌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旌泉通过外号为“眼镜”(另案处理)的男子在淘宝网购买一把射钉枪,并将该射钉枪藏匿于其永安市槐南镇溪南村岩前30号自家后山的草丛中,于2017年4月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把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案发后,被告人罗旌泉于2017年4月1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归案后举报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扣押的射钉枪一把、铅弹七枚,未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旌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永安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罗旌泉持有的涉案物品(自制射钉铅弹七枚、自制枪支一支)进行证据保全、扣押的事实。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他的绰号叫“眼镜”,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间,他受聘于南方装载有限公司在槐南镇有个修路的工程,他是现场管理员,罗旌泉被公司请去拉土方,因而认识。他没有帮罗旌泉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的事实。3、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经检验,永安市公安局送检检材(从被告人罗旌泉家后山查获)由射钉器改制,可以正常发射,枪口动能比为98.80焦耳/平方厘米。经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的事实。4、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4月5日18时许,永安市公安局民警前往永安市槐南镇溪南村岩前30号被告人罗旌泉家中检查,在其家中未发现枪支,民警对被告人罗旌泉进行非法持有枪支危害性宣传,后被告人罗旌泉带领民警到自己家后山竹林草丛中拿出一个灰色布袋,布袋内有射钉器、铁管、瞄准器、铁制三脚架、黑色的长方形皮袋。被告人罗旌泉在现场自行用上述物品组装成一把射钉枪交予民警,并将放在黑色的长方形皮袋中的7发子弹交予民警。后民警将被告人罗旌泉传唤至永安市公安局槐南派出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附照片10张)的事实。5、辩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罗旌泉通过辨认,不能辩认出帮他购买射钉枪绰号“眼镜”男子的真实身份。6、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罗旌泉的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身份基本情况,无违法犯罪经历记录等事实。7、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4月5日13时许,永安市公安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永安市槐南镇溪南村岩前30号罗旌泉家中有疑似枪支。民警出警后在永安市槐南镇溪南村岩前30号家的后山查到疑似射钉枪1把及自制射钉铅弹7枚。2017年4月13日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罗旌泉所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17年4月17日,将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罗旌泉传唤至永安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的事实。8、辨认笔录、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罗旌泉通过辨认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非法持有枪支,永安市公安局对涉案人员以非法携带枪支立案侦查的事实。9、被告人罗旌泉的供述,供认因为他在永安市槐南镇溪南村坑里山上一片竹林的竹子经常被野猪啃,大概在2016年5月份的时候,他和一个外号叫“眼镜”的朋友聊天中有说起这件事情,“眼镜”就告诉他淘宝网上有很多卖射钉枪的,叫他可以在淘宝网上买一把来赶野猪。他就叫“眼镜”通过手机淘宝网帮他买一把,还购买了一盒射钉弹(50枚装),一共花了1,670元。过了几天,物流的就把射钉枪的所有配件快递来了,包括有射钉器、枪托、枪管、红外线瞄准镜、消声器各一个,还有一盒50枚装的射钉弹,同时还配有一张组装图。然后他就根据组装图,将这些配件组装成一把射钉枪。这些都组装好以后,他发现枪管的洞口太小,钢珠放不进去,他就找了一块铅块,制作成一颗颗弹头形状镶嵌在射钉弹的头上,一共做了10多枚的射钉铅弹。从2016年5月开始,他偶尔有到毛竹山上打野猪,但是从来没有打到过,他将这把组装好的射钉枪拆解下来,用一个灰色的布袋装好,藏在毛竹山上的草丛里。2017年4月5日民警来他家的时候,他主动将这把射钉枪和剩余的7枚射钉铅弹交给民警了。对公安机关告知他所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没有异议。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线索。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旌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旌泉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旌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扣押的射钉枪一把、铅弹7枚,由永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明泉审 判 员  崔 璐人民陪审员  姚燕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燕榕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