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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6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昆明汇江经贸有限公司与云南科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马永庆、王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221号原告昆明汇江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科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马永庆、王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汇江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及审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明汇江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培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