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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朱显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显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刑初33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显凯,男,1994年7月2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丰县,现住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逮捕。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显凯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朱显凯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婉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显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朱显凯先后到丰县凤城镇陌陌网吧、拾忆网吧等处,趁人不备之际,采取顺手牵羊等手段,多次实施盗窃,窃得金色苹果6PLUS手机、VIVO手机各一部及现金36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270元。另查明,被盗手机及现金均已退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显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收条,证人季某、葛某、孟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刘某、石某的陈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交易截图、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朱显凯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显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朱显凯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显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显凯已退还被害人财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显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显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显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已折抵刑期31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金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