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2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淑云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春晖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陈淑云,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周显红,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春晖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淑云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春晖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02民初592号民事裁定书,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02民初592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