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金闩与石首市江南机械配件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闩,石首市江南机械配件厂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财保6号申请人:王金闩,男,1972年1月9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委托代理人:汤行健,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首市江南机械配件厂。法定代表人:夏先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宜昌仲裁委员会2017年5月17日邮寄的(2013)宜仲案第90号《关于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同时收到了其随函寄来的申请人王金闩于2017年4月25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首市江南机械配件厂现金801万元或价值801万元的动产和不动产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由于随函寄来申请保全的证据材料不符合申请保全的法律规定的,且申请保全的对象不明确具体,本院通知申请人的代理律师补交相关证据和提交明确具体的保全请求申请并交纳保全费。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将其保全请求变更为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石首市江南机械配件厂位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解放大道221号房产,后于2017年7月16日交纳保全费5000元。本院在审查中查明,申请人要申请查封的被申请人石首市江南机械配件厂位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解放大道221号房产,已由石首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被申请人石首市江南机械配件厂法定代表人夏先斌于2015年11月12日签订的《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以1380万元的补偿款予以收购,其中土地补偿22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1160万元。石首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已付清全部补偿款即分别于2015年11月23日和同年12月29日支付给夏先斌1000万元和38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申请查封的被申请人石首市江南机械配件厂位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解放大道221号房产,现已非被申请人所有,故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金闩要求查封石首市江南机械配件厂位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解放大道221号房产的申请。审判长 申开红审判员 姚家龙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