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正安、石爱情、陈国海、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正安,石爱情,陈国海,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正安,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生。被执行人石爱情,女,汉族,1971年12月20日生。被执行人陈国海,男,汉族,1957年4月7日生。被执行人田军,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生。申请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正安、石爱情、陈国海、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2017年6月8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石爱情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蕲春县支行621336XXXXXXXXXXXXX帐户中存款9780.73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621098XXXXXXXXXXXXX帐户中存款57602.19元予以冻结。由于被执行人石爱情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石爱情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蕲春县支行621336XXXXXXXXXXXXX帐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621098XXXXXXXXXXXXX帐户的冻结。2.划拨被执行人石爱情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蕲春县支行621336XXXXXXXXXXXXX帐户中存款9780.73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621098XXXXXXXXXXXXX帐户中存款57602.19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蕲春支行,账号57166750291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