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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曾树清与被告司怀清、张本玉、徐久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树清,司怀清,张本玉,徐久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368号原告:曾树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成(特别授权),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怀清。被告:张本玉。被告:徐久长。原告曾树清与被告司怀清、张本玉、徐久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邓万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唐 毅书 记 员 邓钰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