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行赔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继来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继来,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8108行赔4号原告张继来,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志娟,黑龙江省瀛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管理局局直。法定代表人石贵秋,该局局长。行政负责人霍卫东,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赵舟,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八五七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长青,黑龙江省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来不服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张继来以服从被告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来在本案作出裁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来撤回起诉。审判长 任英武审判员 凌左彬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